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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民政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;拟制民政工作行政措施;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。
2.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。
3.负责抚恤优待、烈士褒扬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,承办烈士称号和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对象的伤残报批工作;组织、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承担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;负责复员、退伍军人、军队离退休干部、无军籍退休职工等的接受安置工作。
4.负责灾情核报、上报,救灾物资接收、管理、分配;指导灾区灾民进行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。
5.统筹管理社会救济工作,指导、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,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线测算;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。
6.拟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,指导和实施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;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、筹集社会福利基金、资助社会福利事业活动;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,指导、监督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。
7.牵头实施“扶贫济困送温暖”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口支援及帮扶工作;指导、协调和督促革命老区建设工作;负责移民工作。
8.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,验审社会福利企业资格,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。
9.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工作;承担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,提出仲裁建议;负责地名管理,推广使用标准地名。
10.负责基层政权建设,实施村(居)民委员会组织法,指导城乡自治组织建设,组织开展自治示范活动;管理指导城市社区建设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。
11.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;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;负责收养登记工作。
12.主管殡葬管理工作,推行殡葬改革。
13.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容工作;主管民政执法工作,承担民政行政应诉工作。
14.归口管理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。
15.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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